济南同知吴公 [1] ,刚正不阿 [2] 。时有陋规 [3] ,凡贪墨者 [4] ,亏空犯赃罪 [5] ,上官辄庇之,以赃分摊属僚,无敢梗者 [6] 。以命公,不受,强之不得,怒加叱骂。公亦恶声还报之,曰:“某官虽微,亦受君命。可以参处 [7] ,不可以骂詈也 [8] !要死便死,不能损朝廷之禄,代人偿枉法赃耳!”上官乃改颜温慰之。人皆言斯世不可以行直道,人自无直道耳,何反咎斯世之不可行哉!会高苑有穆情怀者 [9] ,狐附之,辄慷慨与人谈论,音响在座上,但不见其人。适至郡 [10] ,宾客谈次 [11] ,或诘之曰:“仙固无不知,请问郡中官共几员?”应声答曰:“一员。”共笑之。复诘其故,曰:“通郡官僚虽七十有二,其实可称为官者,吴同知一人而已。”[1] 同知:官名。知府的副职。
[2] 不阿:不屈从,不奉迎。《管子·君臣》:“能据法而不阿,上以匡主之过,下以振民之病者,忠臣之所行也。”陋规:不好的惯例、规矩,大都以潜规则的形式出现。
[4] 贪墨:贪污。《左传·昭公十四年》:“贪以败官为墨。”杜预注:“墨,不洁之称。”亏空犯赃罪:亏空公款,犯贪污罪。赃,贪污所取得之财物。
[6] 梗:作梗,不同意。参(cān)处:弹劾处分。
[8] 骂詈(lì):斥骂。高苑:旧县名。明清属青州府,现为山东高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