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三年者如死者的子与妻皆当为死者服三年之丧两周年后举行大祥祭
有三年者:如死者的子与妻,皆当为死者服三年之丧。两周年后举行大祥祭的丧期,已经进入第三年了。一周年后举行小祥祭的丧期,已经进入第二年了。九月、七月之丧,是兼跨三季的丧期。五月之丧,是兼跨二季的丧期。三月之丧,是一季的丧期。因此人死逢周年举行祭祀,这是礼的要求。逢周年而变除丧服,这是适应天道的变化。但举行祭祀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变除丧服。三年而后安葬死者的,必须葬后再举行小祥祭和大祥祭,两次祭祀不可同月举行,祭后而除去丧服。死者的从父兄弟来主持丧事,死者的亲属中有当服三年之丧的,主丧者就必须为他们主持小祥和大祥两次祭礼。如果是为朋友主丧,那就主持到进行了虞祭和祔祭就算了。士的妾如果生了儿子的,死后士就为她服缌麻,如果没有生儿子的,就不为她服丧了。
20.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而父税丧,己则否 。为君之父母、妻、长子,君已除丧,而后闻丧,则不税。降而在缌、小功者,则税之 。近臣,君服,斯服矣,其余从而服,不从而税 。君虽未知丧,臣服已。“生不”至“则否”:谓父因宦于异邦而生己,己未得回国见以上诸亲,又因相隔遥远,当听说以上诸亲之丧时,丧期已过,则由父税丧即可,己则否。税丧,谓追服。
降而在缌、小功者,则税之:案这两句应上承“父税丧,己则否”之后,而脱误在此。这句是进一步解释《檀弓上》中曾子所说的话,彼文中记曾子说过“小功不税”(见彼第37节),而此处说小功当税,是因为这里的小功是指本当服齐衰、大功,降而服小功、缌麻者,而曾子所说是本来就当服小功者,此其所异也。
“近臣”至“而税”:近臣,是指随侍于君的小臣,如阍寺之类,虽近君而地位卑贱。其余,则指国君手下的大臣们。国君若外出行朝聘之礼,不能及时返国,等到返国时,才知有亲丧,若服丧期未过,小臣就随君而服;若丧期已过,君追服,小臣亦追服。至于其他大臣,只是在丧期内从君而服,若丧期已过,就不从君追服了。祖父母、伯父、叔父和诸兄弟生前自己未及见过,〔如果听说他们的丧事时丧期已过〕,由父亲为他们追服就行了,自己可以不追服。为国君的父母、妻和嫡长子,如果在国君已经除服之后才听说他们的丧事,就不追服了。如果是降低丧服等级后当为死者服缌麻或小功之丧的,〔那么过了丧期而得到死丧的消息〕,就应当为死者追服。国君的近臣,国君为死者服丧就跟着服丧,其余的大臣们也跟从国君服丧,但不跟从国君为死者追服。君即使〔因外出而〕不知道自己亲人的丧事,〔留在国内的〕大臣们也同样为死者服丧。
21.虞,杖不入于室 。祔,杖不升于堂。虞,杖不入于室:案虞祭是在殡宫(即死者生前的正寝)的室中进行的。主人在入室行虞祭之前,当把丧杖倚放在堂的西序前,然后进入室中,不得拄杖入室。这是因为哀情渐杀,不至于甚病,而服杖则非诚。行虞祭之礼,不得柱着丧杖进入室中。行祔祭之礼,不得柱着丧杖登上庙堂。
22.为君母后者 ,君母卒,则不为君母之党服。为君母后者:案这是因为无嫡子,故立妾子为后。后,即主后人,亦即死后的主丧人。案此节所记属于“徒从”(参见第14节)。作为嫡母主后人的妾子,嫡母死,就不为嫡母的娘家亲属服丧了。
23.绖杀五分而去一 。杖大如绖。绖杀五分而去一:绖,此指首绖。首绖五分去一,则为腰绖。首绖的粗细减少五分之一〔就是腰绖〕。丧杖的粗细如同腰绖。
24.妾为君之长子,与女君同 。妾为君之长子,与女君同:案嫡母(女君)为嫡长子服齐衰三年,庶母(妾)亦与之同,这体现了不敢轻服君之正统之义。妾为国君的嫡长子服丧,与国君的嫡妻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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